4.3.1監理機構的職權 業主按照監理合民并通過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授予監理機構以下基本權限:
(1) 選擇工程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 設計文件核查權;
(3)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 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質的審查權、確認權和與否決權;
(5) 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 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 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 按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 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設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確認權與否決權;
(10)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1) 工程變更的審查權、指令權與臨時處置權;
(12) 安全生產與施工環保護監督權;
(13) 合同支付計量權,合同支付與合同索賠的審查權與簽證權;
(14) 合同爭端調解權;
(15) 合同項目移交與完工簽證權;
(16) 承建單位項目或部門機構責任人撤退的建議權。
4.3.2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總監理工程師作為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按照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及監理合同規定,行使業主授予的監理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必要時,總監理工程師可任命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委托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權力。
4.3.3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項目規模、階段、專業、與項目進展等情況,將委托派的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授予的職責和授權范圍及時通知承建單位并抄送業主。
4.3.4監理權限的限制 監理單位無權變更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的合同雙方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 監理機構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權限必須在業主授權范圍內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規定行使,并可依據合同規定的程序接受評審或通過合同規定程序進行變更或撤消。業主不能擅自變更總監理工程師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作出的決定。
4.4監理單位與業主、承建單位、設計單位的關系
4.4.1.監理單位與業主的關系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承擔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業主與監理單位是合同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應本著對業主負責、為業主服務、 為工程建設服務的精神,切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與責任。
4.4.2監理單位與承建單位的關系 監理單位(機構)受業主委托,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與承建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建單位履行工程承建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并公正地維護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4.4.2監理單位與設計單位的關系 監理單位與設計單位是協作、配合的關系,監理單位貫徹設計意圖,核發施工設計文件并對設計提出優化建議,按照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設計合同文件,在業主授權的范圍內,協調處理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設計事宜,設計單位駐工地代表參加在工地由監理單位主持召開的設計交底會及協調、專題會議,及時配合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處理變更和索賠事宜,設計單位不得向承建單位直接發出指示。
市政工程監理大綱
簡介:工程監理的依據:我公司將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工作原則,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施工監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明確崗位職責,對本工程實施監理,開展施工階段各項監理業務的主要依據。
一、工程概況
二、監理工作內容 工程監理的依據
(一)、監理工作的目標和范圍
(二)、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內容
三、工程監理組織和監理組織圖示
(一)、工程監理組織
(二)、監理組織圖示
(三)、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情況
(四)、監理人員職責及工作制度
(五)、監理工作權限 四、監理方案
(一)、投資控制措施
(二)、進度控制措施
(三)、質量控制措施
(四)、工程合同管理
(五)、信息管理與文檔管理
1.目的
1.1 保證工程項目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施工質量控制監理工作按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受控狀態下進行。
1.2 保證工程項目的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質量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并達到規定的驗收標準。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工程項目的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樁澆筑、地下連續墻、土釘墻、后澆帶及其它結構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澆筑、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理、鋼結構安裝、梁柱節點鋼筋隱蔽過程、頂應力張拉、裝配式結構安裝、網架結構安裝、索膜安裝等基礎和主體工程的關鍵部位和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現場跟蹤的監督活動。
3.職責
3.1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本細則的審查批準以及工程驗收標準依 據和標準的控制;策劃旁站監理方案,指導現場監理人員進行旁站監 理活動。
3.2 監理工程師負責本細則的編制和審核,負責提出改進建議 和保證在監理過程中正確有效運行,負責識別旁站監理的范圍和明確 旁站監理的內容,具體組織、實施旁站監理方案,檢查監督旁站監理活動。
3.3 監理員負責按照監理規劃、本細則和旁站監理方案開展旁站監理作業,填寫旁站監理記錄。
4.運作程序
4.1 旁站監理工作程序